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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道:請為我們禱告MP3

[回目錄]

【標點符號在聖經翻譯上的應用:引號】

中文聖經和合本的翻譯,可謂開白話文之先河;因此,白話文發展成熟之後習用的新式標點符號,雖已有部分應用在和合本上,卻仍有許多可議之處。這些符號在譯經上其實是很有幫助的。如彼前二25,筆者多年將「監督」當作動詞,若能加上一個頓號,就算不用「與」字表達原文的「kai」,也可將原文兩個並列的名詞「牧人」與「監督」表達出來:「你們從前好像迷路的羊,如今卻歸到你們靈魂的牧人、監督了。」限於篇幅,本文將專一討論引號在譯經上的部分用途。

一、引述

在聖經的記載中,作者或講者在敘述過程中,會引述舊約聖經、格言諺語、文中人物、談話對象、甚至假想之反對者的話,讀者不易分辨何為作者或講者的話,何為 引述的話。這種情形可適當使用引號(或其他標點符號),甚至在必要時加上說明。如:耶穌對他說:『「你若能」?在信的人,凡事都能!』(可九23 NIV)有人說:「我們有自由做任何事。」這話不錯。然而,並不是每一件事都有益處。「我們有自由做任何事。」然而,並不是每一件事都會幫助人。(林前十23現代中文譯本)

二、諷刺性的話

在聖經的記載中,作者或講者在敘述過程中,會引述自己未必贊同的話,以表達反諷之意,讀者不易分辨何為作者或講者的話,何為諷刺性的話。
解決方法:適當使用引號,甚至在必要時加上說明。如:

論到祭偶像之物,我們曉得「我們都有知識」。「知識」叫人自高自大,惟有愛心能造就人。(林前八1 RSV;兩個引號,前一個屬「引句」,後一個屬「反諷」)
假如有人在這件事上良心軟弱,看見你這些「知識豐富」的人在偶像的廟裏吃喝,這不等於鼓勵他去吃那祭偶像的食物嗎?那麼,這個軟弱的弟兄,也就是基督為他 死的人,將因你的「知識」而滅亡了!(林前八10~11現代中文譯本)

三、未置可否

有時作者只是照著當時盛行的說法引述一段話,但對不相干之事未加評論。如:有克里特人中的一個本地「先知」說:「克里特人常說謊話,乃是惡獸,又饞又懶。」(多一12自譯;保羅引述革哩底詩人 Epimenides 的話,但絕非將之視為聖經中一般所稱的「先知」)

問題:約翰福音第三章,主耶穌自第十節起的談話,止於何處?施洗約翰自第二十七節起的談話止於何處?有幾種可能性?該如何將所有可能性表達出來?

由於希伯來文和希臘文原先都沒有標點符號,所以要為句子加上標點符號並非易事,尤其是引號的起迄,更是常常很難決定。以王上十八43為例,以利亞對僕人所 說的話,究竟是只有「你再去觀看」(如新標點和合本),還是加上「如此七次」(如聖經公會出版與 New Revised Standard Version [NRSV] 對照的新標點和合本;參呂振中譯本,KJV)?

聖經中有一些這類的實例,頗令譯經學者感到難以決定,就以約翰福音第三章為例。比較現存譯本,可以發現以號的運用有幾種不同作法。先看第一至二十一節。先 是主耶穌與尼哥底母的對白,尼哥底母漸漸地從場景中退去,變成主耶穌的獨白。問題是:主自第十節起的獨白止於何處:

<1> 止於十三節末(現代中文譯本)。
<2> 止於十五節末(思高聖經)。
<3> 止於二十一節末(呂振中譯本,新譯本,新標點和合本,台語漢字本等)。
   
Marvin R. Vincent 舉出下面六個理由,以支持結束在第十五節,而第十六至二十一節則是約翰的詮釋:
   
<1> 第十六至二十一節所用的時態經常都是簡單過去式,若是耶穌所說的就不自然,但用在約翰的反思上卻極順當。
<2> 約翰福音中的筆法經常是在歷史事件的敘述中加上作者的解釋(如一16~18,十二37~41)。
<3> 第十九節在思想上是與導言之一9~11平行的。
<4> 「信祂的名」(18)在約翰福音中從未由主耶穌使用,都是作者解釋時用的(一12,23;參約壹五13)。
<5> 「獨生子」在其他地方從未出現在耶穌的話中(一14、18;約一四9)。
<6> 「行真理」(21)在別處只有出現在約壹一6。
 
至於施洗約翰自第二十七節起所說的話,究竟結束在何處,各種譯本同樣有不同理解:
   
<1> 止於三十節末(思高聖經,現代中文譯本)。
<2> 止於三十六節末(呂振中譯本,新譯本,新標點和合本,台語漢字本等)。
 

要解決這個問題,不能單從語言學上來考慮,更必須考慮書卷作者獨特的行文風格,就如約翰福音由話轉獨白,再加上作者詮釋的筆法。若從這個角度來看,筆者傾向於接受第一個問題的答案是第十五節末,第二個問題的答案則是第三十節末。但是,卻也不能排除其他的可能性。因此,譯經所涉及的其實是極其廣泛,譯者宜多方 充實。針對這個問題,在譯經時,譯者有責任將各種可能性盡量納入,在必須作抉擇時,也得在旁註中列舉其他可能。中文譯本在這方面較不看重,筆者非常喜歡 NRSV 豐富的旁註,讓讀經之人可以很容易發現到不同的可能。

刊登於《台灣威克理夫通訊》一九九六年五月號與六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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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6:2說:「 斷乎不可!我們在罪上死了的人豈可仍在罪中活著呢?」針對我們向罪死去這句話有這樣的銓釋:「我們若把罪看成一個領域或範圍內,如同活在地球上的人過世,『很快就消逝,不再存在了;我尋找他,卻找不到』(詩37:36)罪的領域也是一樣。基督徒已經不在那裡了,因為他已經向罪死去……基督徒只向罪死去一次,然後救被遷到另外一個領域。-蘇格蘭神學家約翰‧慕理(John Murray)

「我們生活中的每件壞事,他們(不敬虔的人)都會逮住,蓄意扭曲抵擋基督和祂的教導。結果因我們的過錯,神的名遭到侮辱。我們越嚴密察覺到被敵人監視,我們越要避免他們的詆毀,使他們的惡意強化我們做好的意願。-約翰‧加爾文(John Calvin)

一個人要是基督徒的話,今生無法廢除罪的存在,也無法改變罪的影響(它的傾向總是一樣),的確,一定要摧毀它的權勢。意願。-約翰‧歐文(John Owen)

上帝要我們活出順服,而不是得勝。順服是導向上帝,得勝是導向自我。也許你覺得這兩句話的意思大同小異,但我們在罪中掙扎難以勝過的根本原因,常是因為內心隱約存在一種自我中心的態度。除非我們好好去面對並解決這種心態,否則不可能持續活出聖潔的生命。—畢哲思(Jerry Bridges)

罪的作戰手法就是纏繞、引誘我們的情感(我這裡稱之為私慾),因此,若想拒絕罪,就要朝情感下手才能對症下藥。我們必須確保自己的慾望是不斷想要榮耀上帝,而非滿足肉體的情慾。-約翰‧歐文(John Owen)

想對罪有正確的認識,必須先曉得罪是與上帝敵對的…所有的罪都是與上帝敵對,因為:所違背的是祂的律法,所藐視的是祂的權柄,所漠視的是祂的掌管……法老、巴蘭、掃羅、猶大都曾經說:「我有罪了、;但歸來的浪子說:「我得罪了天,又得罪了你」;而大衛說:「我向你犯罪,唯獨得罪了你」—普拉默(W.S.Plum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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