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實實在在地告訴你們:一粒麥子不落在地裡死了,仍舊是一粒;若是死了,就結出許多子粒來。約翰福音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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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馬可(Marks Dever)
牧師的權柄就像肥皂——你越用它,剩下的就越少。我的建議是,堅定地以聖經來領導,但方式溫柔巧妙。要以神的道來領導,在解經講道上忠於聖經,在集體敬拜中一起唱有聖經內容的詩歌。當神的道被放在首要和中心的地位時,它就會塑造人,無需你運用權柄,或者在作決定時施加壓力。不錯,你需要領導,不能在所有事上都沉默不語。但要靠神的道,而不是你人格或見解的力量來領導。
愛得華茲(J. Edwards)
儘管自我省察是一個非常有用與重要的本分,決不該被忽略;但自我省察不是一個聖徒屬靈光景得療癒的主要手段。靠自我省察得到的確據不如靠行動得到的。
潘霍華(D.Bonhoeffer)
認罪是上帝賜予的治療自欺與放任的良藥。當我們在同道面前認我們的罪時,我們是通過基督抑制肉體的驕傲,使肉體置於恥辱和滅亡。然後通過赦免的道,我們站起來成為完全依賴上帝慈悲的新人。
約翰‧慕理(John Murray)
沒有別的真理比「與基督聯合」的真理更能分授主裡的自信和力量,安慰和喜樂。這真理也助長成聖,因為與基督相交的知覺和因相交而有的豐恩厚益都會激發我們以謙虛、恭敬和愛心的態度與基督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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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點符號在聖經翻譯上的應用:引號】

中文聖經和合本的翻譯,可謂開白話文之先河;因此,白話文發展成熟之後習用的新式標點符號,雖已有部分應用在和合本上,卻仍有許多可議之處。這些符號在譯經上其實是很有幫助的。如彼前二25,筆者多年將「監督」當作動詞,若能加上一個頓號,就算不用「與」字表達原文的「kai」,也可將原文兩個並列的名詞「牧人」與「監督」表達出來:「你們從前好像迷路的羊,如今卻歸到你們靈魂的牧人、監督了。」限於篇幅,本文將專一討論引號在譯經上的部分用途。

一、引述

在聖經的記載中,作者或講者在敘述過程中,會引述舊約聖經、格言諺語、文中人物、談話對象、甚至假想之反對者的話,讀者不易分辨何為作者或講者的話,何為 引述的話。這種情形可適當使用引號(或其他標點符號),甚至在必要時加上說明。如:耶穌對他說:『「你若能」?在信的人,凡事都能!』(可九23 NIV)有人說:「我們有自由做任何事。」這話不錯。然而,並不是每一件事都有益處。「我們有自由做任何事。」然而,並不是每一件事都會幫助人。(林前十23現代中文譯本)

二、諷刺性的話

在聖經的記載中,作者或講者在敘述過程中,會引述自己未必贊同的話,以表達反諷之意,讀者不易分辨何為作者或講者的話,何為諷刺性的話。
解決方法:適當使用引號,甚至在必要時加上說明。如:

論到祭偶像之物,我們曉得「我們都有知識」。「知識」叫人自高自大,惟有愛心能造就人。(林前八1 RSV;兩個引號,前一個屬「引句」,後一個屬「反諷」)
假如有人在這件事上良心軟弱,看見你這些「知識豐富」的人在偶像的廟裏吃喝,這不等於鼓勵他去吃那祭偶像的食物嗎?那麼,這個軟弱的弟兄,也就是基督為他 死的人,將因你的「知識」而滅亡了!(林前八10~11現代中文譯本)

三、未置可否

有時作者只是照著當時盛行的說法引述一段話,但對不相干之事未加評論。如:有克里特人中的一個本地「先知」說:「克里特人常說謊話,乃是惡獸,又饞又懶。」(多一12自譯;保羅引述革哩底詩人 Epimenides 的話,但絕非將之視為聖經中一般所稱的「先知」)

問題:約翰福音第三章,主耶穌自第十節起的談話,止於何處?施洗約翰自第二十七節起的談話止於何處?有幾種可能性?該如何將所有可能性表達出來?

由於希伯來文和希臘文原先都沒有標點符號,所以要為句子加上標點符號並非易事,尤其是引號的起迄,更是常常很難決定。以王上十八43為例,以利亞對僕人所 說的話,究竟是只有「你再去觀看」(如新標點和合本),還是加上「如此七次」(如聖經公會出版與 New Revised Standard Version [NRSV] 對照的新標點和合本;參呂振中譯本,KJV)?

聖經中有一些這類的實例,頗令譯經學者感到難以決定,就以約翰福音第三章為例。比較現存譯本,可以發現以號的運用有幾種不同作法。先看第一至二十一節。先 是主耶穌與尼哥底母的對白,尼哥底母漸漸地從場景中退去,變成主耶穌的獨白。問題是:主自第十節起的獨白止於何處:

  1. 止於十三節末(現代中文譯本)。
  2. 止於十五節末(思高聖經)。
  3. 止於二十一節末(呂振中譯本,新譯本,新標點和合本,台語漢字本等)。

Marvin R. Vincent 舉出下面六個理由,以支持結束在第十五節,而第十六至二十一節則是約翰的詮釋:

  1. 第十六至二十一節所用的時態經常都是簡單過去式,若是耶穌所說的就不自然,但用在約翰的反思上卻極順當。
  2. 約翰福音中的筆法經常是在歷史事件的敘述中加上作者的解釋(如一16~18,十二37~41)。
  3. 第十九節在思想上是與導言之一9~11平行的。
  4. 「信祂的名」(18)在約翰福音中從未由主耶穌使用,都是作者解釋時用的(一12,23;參約壹五13)。
  5. 「獨生子」在其他地方從未出現在耶穌的話中(一14、18;約一四9)。
  6. 「行真理」(21)在別處只有出現在約壹一6。

至於施洗約翰自第二十七節起所說的話,究竟結束在何處,各種譯本同樣有不同理解:

  1. 止於三十節末(思高聖經,現代中文譯本)。
  2. 止於三十六節末(呂振中譯本,新譯本,新標點和合本,台語漢字本等)。

要解決這個問題,不能單從語言學上來考慮,更必須考慮書卷作者獨特的行文風格,就如約翰福音由話轉獨白,再加上作者詮釋的筆法。若從這個角度來看,筆者傾向於接受第一個問題的答案是第十五節末,第二個問題的答案則是第三十節末。但是,卻也不能排除其他的可能性。因此,譯經所涉及的其實是極其廣泛,譯者宜多方 充實。針對這個問題,在譯經時,譯者有責任將各種可能性盡量納入,在必須作抉擇時,也得在旁註中列舉其他可能。中文譯本在這方面較不看重,筆者非常喜歡 NRSV 豐富的旁註,讓讀經之人可以很容易發現到不同的可能。

刊登於《台灣威克理夫通訊》一九九六年五月號與六月號)

2006年與卡森博士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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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林道亮博士來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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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芝加哥聖經講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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